《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已经 202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,2025 年 10 月 31 日发布,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同时废止 2007 年第 2 号令和 2022 年第 1 号令。
适用机构范围(第二条)覆盖:政策性银行、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农村信用合作社、村镇银行;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;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;信托公司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汽车金融公司、消费金融公司、货币经纪公司、理财公司;非银行支付机构等。
| 条款 | 要求 | 对系统的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第四十三条 | 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,逐步实现以电子化方式完整、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;防止缺失、损毁、泄漏;确保足以重现和追溯每笔交易 | 身份资料、交易记录、尽职调查工作记录三类数据都要结构化留存并可追溯 —— 现有系统多数不满足 |
| 第四十四条 |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、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 10 年 | 存量数据量按年累积,存储与查询架构需要重新设计 |
| 第五十一条 | 施行前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存量客户:半年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,2 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 | 改造窗口很窄,系统必须尽快上线并验证 |
上面三条落地时,机构通常要走同一条路:
第 4 步就是问题所在:
测试系统需要真实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结构,但真实的这些数据本身就是受保护的敏感信息。
第四十三条同时要求「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,防止泄漏」。把生产数据直接导入测试环境,本身就与这一条冲突。
常见的几种做法各有代价:
合成数据的定位很窄,就是替掉第 4 步里那个「用真实数据测」的动作:
需要说清楚的是:合成数据只能用于系统测试,不能用于对外报送,也不能替代真实业务数据做监管口径统计。它的价值在于让系统改造期不必拿生产数据冒险。
| 时间 | 节点 |
|---|---|
| 2025-10-11 | 人民银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|
| 2025-10-31 | 三部门联合发布 |
| 2026-01-01 | 办法施行,2007 年第 2 号、2022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|
| 2026-07-01 前 | 半年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存量客户尽职调查 |
| 2028-01-01 前 | 2 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尽职调查 |
第四十六条: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,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;区别不同情形,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。